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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

2017-5-7 22:12|查看: 1826|评论: 0

摘要:   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为国内首创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据广东省食药监局介绍,《条例》是全国 ...

  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为国内首创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据广东省食药监局介绍,《条例》是全国首部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内容“大修”呈现五大特点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订是大修,原《条例》76条的每个条款都涉及修订或删除。《条例》由76条增加到80条,章节的名称和内容均有大的变化。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广东省实际,重点解决当前广东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调整适用范围、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作了规范。

简单来说,《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做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衔接;二是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四是促进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严厉处罚。

多个创举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增加了食品安全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等多种新做法,均为国内地方立法首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供应产业链长,一味依靠行政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无空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才能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广东省食安办主任、食药监局局长骆文智表示,《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条例》建立了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特殊奖励,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提供违法线索,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此外,在对监管部门的考核上,《条例》也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监管部门将开展三方面贯彻措施

  骆文智表示,广东省食药监局将在全面推进社会共治、大力推行食品追溯和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三方面重点开展贯彻措施。

  骆文智表示,为了全面推进社会共治,广东省监管部门将大力推行食品追溯,探索“全品种可查询,重点品种可追溯”新的追溯机制,实现强化监管、服务公众、利于企业的目标,形成良性循环互动的社会共治格局。“《条例》对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作出具体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数据是强制性义务。”骆文智透露,《条例》正式实施后,广东省食药监局将对不上报电子台账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处罚情况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未来还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同时,结合最近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施行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依法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骆文智说:“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冯能文 李少辉 罗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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