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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施行

2017-5-7 22:12|查看: 5775|评论: 0

摘要: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市食药监局把《条例》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将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行为实施有效打击。   《条例》规定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市食药监局把《条例》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将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行为实施有效打击。
  《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禁止生产加工目录中增加了肉制品(不含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冷冻饮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糖、蜜饯、食用动物油脂、蜂产品、食品的分装、其他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3101项中的规定),我市食品小作坊也应当遵守,不得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因此,食品小作坊在申请登记证时需要检验报告。这样可以在发登记证后即可生产销售,缩短到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的时间。
  《条例》于7月1日实施,市食药监局经过摸底决定在3个月内基本完成登记证的办理和发放。在2016年10月1日后,对没有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且继续生产的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条例》对小摊点作出如下规定: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下列义务:查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相关证明及信息。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对于小餐饮、小摊点(餐饮)《条例》还规定: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小餐饮登记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市食药监局表示,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清底数、除死角行动,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消除监管死角死面。(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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