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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2017-6-14 15:44|查看: 1479|评论: 0

摘要: 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 (曾璇)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年2月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6月30日,食药监总局特发布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 ...

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 (曾璇)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年2月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6月30日,食药监总局特发布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03号),通告显示,“2016年7月1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统一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注册 备案 管理工作,《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26日发布,该办法共8章75条,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据食药监总局官网信息,《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二是优化保健食品注册程序;三是强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管理;四是明确保健食品的 备案 要求;五是严格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六是强化对保健食品注册和 备案 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做好保健食品 注册管理 的衔接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6月30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 备案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03号)。

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统一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产品复核检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可以将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报告等资料提交备审。

三、2016年7月1日前发放审评意见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评意见通知书》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提交补充材料。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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