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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时间与抽检食品生产日期相差近2年官方回应系补登

2017-6-17 09:31|查看: 757|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西宁10月14日电(记者罗云鹏)14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2016年第2号通告(下称2号通告)时间与抽检食品生产日期相差近2年,系因前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升级未抓取《关于2015年食品安全监 ...

中新网西宁10月14日电(记者罗云鹏)14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2016年第2号通告(下称2号通告)时间与抽检食品生产日期相差近2年,系因前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升级未抓取《关于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第十期)》(下称第十期)所涉及内容,此次为补登。

2016年9月29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6年第2号通告,指称对青海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酱卤肉、蜂产品和蔬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合格样品144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西宁爱里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高原野花蜜”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

“食品的检验一定是在有效期内,因为是随机采样,加之蜂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所以检测结果至今有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处长马国威说,“食药监部门只能在产品生产出来时才能抽检,而且抽检属于监督范畴,是后置威慑力。”

记者对比该局官网2015年9月29日所刊载下称第十期公告与2016年9月29日2号通告所刊载发现,第十期公告中所抽检83批次食品中蜂产品、肉及肉制品与2号通告中所涉及酱卤肉、蜂产品中的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生产日期以及不合格项目一致。

马国威表示,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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