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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茅台”及假标识 当事人被判刑并登报道歉

2019-12-9 16:08|查看: 1541|评论: 0

摘要:   重庆市忠县人陈某因销售假“茅台”酒及假“茅台”酒商标标识,近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2017年5月, ...
  重庆市忠县人陈某因销售假“茅台”酒及假“茅台”酒商标标识,近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2017年5月,陈某冒用杨某名字,租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王宽乡的两个仓库,以及小河区的一处商铺,用于堆放其回收的假“茅台”酒及“茅台”酒包材,并利用顺丰、德帮物流方式对外销售。2018年9月28日,陈某在仓库装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案值187648元的“茅台”酒128瓶,“茅台”酒包材18704件,尚未销售的“茅台”酒商标标识70675件。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及包材均属冒牌货。

  2019年1月3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的假“茅台”酒的消费者赔礼道歉。

  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假冒“茅台”酒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茅台”酒,在侵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赔礼道歉。据此判令被告人陈某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公告费用由陈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陈某已于今年11月8日,通过《工人日报》刊登了致消费者的道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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