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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食药监局开展“以案说法”主题活动

2017-5-6 22:59|查看: 1944|评论: 0

摘要:   本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以实际的案例警示干部职工。4月25日,芦山县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君以《2名工商食药监干部被判渎职罪,理由是未取缔违法企业》为主题,结 ...

  本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以实际的案例警示干部职工。4月25日,芦山县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君以《2名工商食药监干部被判渎职罪,理由是未取缔违法企业》为主题,结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就当前食药监管行政执法中需注意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同全局稽查执法人员进行交流。

  案例简述:范某、安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在某甲局第六监管责任区工作期间,在明知莘县某乙饮料加工厂负责人李某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对莘县某乙饮料加工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违法情况长期存在,60余万元的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安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提起公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安某2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对案件的前因后果的分析,执法人员就自身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相互探讨。陈君就我局在以后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示提出了要求,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关系到群众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命艰巨、责任重大,全局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在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工作中要提高业务和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办案、严格办案、公正执法,严禁出现在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做好同监管服务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确保自身廉洁自律;要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痕迹管理,并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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