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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食品安全解读》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6-18 14:38|查看: 1162|评论: 0

摘要: 2017年3月28-29日由广东省某机构在广州举办了《保健食品监管政策 ...

2017年3月28-29日由广东省某机构在广州举办了《保健食品监管政策解读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培训班》。食品论坛网友xufenhuan参加了学习,并总结了会议上各方关注的要点,将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点总结如下。

第一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最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出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比较重要的条例包括:

原来举报也有奖励的!

1)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具体执行可以参照《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奖立下具体的执行方案,看出了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重大变革决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鼓励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容忍态度。

没有理由不给看供货商的合格证明!

2)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新闻里常见的桥段,今后是否可以被杜绝了?各门店可要注意了,门店也是需要保留和自身门店相关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配送台帐的,没有正本不要紧,保存电子版,复印件总是可以的,别再说资料都存在总部,我们无权调阅,今时今日还用这个当借口,已经过时了!

专治擦边球!

3)第二十二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自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被划归大食品范畴,原先对这几类食品的监管模式发生了变更。行政部门减少许多的注册管理制度,改成备案制度,企业向监管部门自我申报,监管部门保留查验核实的权力。把更多的监管权限回归到企业自身,企业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少了推脱的借口。企业的管理者们,别再临急抱佛脚了,赶紧行动起来。

在此还带出了一个信息,监管部门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大非保健食品伪装保健食品,非法保健食品的查处力度。就从包装,标签标识,货架提示牌开始整理起。不规范的企业,可要小心了,保健食品专区不允许摆放类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专区标识要明确,实际产品批次,证件有效并且一致。

照妖镜来也!

4)第二十四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合并一证,由原有的剂型列表改为品种列表。清楚标注保健食品名称,类型,备案号等信息。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即将能在政府公示栏中查到,这是一项重大改革。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差距进一步缩小。网络销售也要有依据,支持企业向规范化管理迈进。

查的就是你!小样,别以为会上网就上天了!

5)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注意了,监测记录资料也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在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要求暂停办理正在进行的申请事项。在网络上进行的不正当宣传或者交易行为,也会被查处。作为企业要更关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行!

认真生产,认真申报,加油!

6)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超许可范围经营的严重性,在此被强调了又强调。由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原来的剂型改为品种,若企业不注意变更经营项目,或者销售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未申报,都视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很容易因为忽略法规细则而导致重大损失。企业主们,千万要注意再注意!当然,此处只是针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食品而言,普通食品还是按照产品类别进行登记。

别害怕,敢做刚当。。。

7)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第三条注意重点,怎可不知对应的罚则?在此再次强调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事项的罚则。

知道的太晚,哭都来不及的处罚条款!而且,最恐怖的事情是:原来警告也算一次处罚。。。

8)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条款,要注意的是累计受到三次处罚是包括警告处罚的。警告也算一次处罚,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食品论坛网友原创 作者:xufe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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